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网络游戏产业保障与奖励】出版主管部门保障、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对网络游戏出版实行前置审批; (四)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 (五)对转借、出租、买卖、套用、违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批准文号、出版物号以及私服、外挂、侵权盗 版等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与网络游戏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应自觉遵守网络游戏内容禁止性规定,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应作好信息标识:在游戏开始前的显著位置全文登载《健康游戏忠告》;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还需提供内容审校制度、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内部管理情况等,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